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这10个发票问题请抓紧时间自查!税局回复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这10个发票问题请抓紧时间自查!税局回复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发票是我们财务人员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重头戏,也是历次外部审计与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项目,很多企业被查补税款都跟发票问题直接相关。最近有一个【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的话题在朋友圈吵得不可开交,那么今天就在汇算前好好聊一聊发票有关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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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又属于财政票据中的一种,所有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若满足规定条件,即使发票不能换开也是可以将对应成本费用支出扣除的。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这类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对于此类证明的提取,笔者建议大家可通过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通知等途径取得。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该项资料属于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必备事项,因此,我们需要注意日常保管好。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提醒,日常货款结算,一定要注意要规避现金结算方式!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特别注意,笔者加粗的字体即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缺一不可!
答: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时通常会告知我们企业。我们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我们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问题7涉及的相关备查资料。
答:满足要求是可以的。分割单的使用我们要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情形1.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分摊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情形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不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电子发票打印后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在账簿资料归档时,我们还应注意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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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案例1.2020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一批材料,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应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当日需要将货款一次性支付。同时,乙公司需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月20日,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此,乙公司也没有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2020年在11月末将因未取得发票的材料成本以100万元暂估入账,当月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
针对上述业务,甲公司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做相关的税务处理呢?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情况来分别做处理:
第1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取得发票
假设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结清了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虽然该发票开具年度为2021年,但该笔成本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仍然属于2020年度的成本支出,财务人员只需要将上述发票后附在2020年11月相关记账凭证后面即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第2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未取得发票
假设甲公司上述业务涉及的货款一直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乙公司也没有给其开具发票。那么,对应的成本能在税前列支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限要求,即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还要注意对方的“身份”问题,即: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预提费用”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这类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为成本费用支出尚未实际发生,但企业提前将该笔成本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2.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遇到如下两笔特殊业务:
业务1.2020年12月,甲企业决定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相应金额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总计金额680万元。当月财务人员已将该笔支出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但截至2021年3月末,该笔奖金一直没有发放。
业务2.甲企业开发的X商品房楼盘项目于2020年3月达到预售条件,甲企业以期房的方式对外销售。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1年6月1日,若甲企业发生延期交房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赔偿给购房者。2020年12月,甲企业经评估工程进度,预计将延期交房2个月。财务人员经计算,预计甲企业将因此发生赔偿支出460万元,并将该笔很可能会发生的赔偿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针对业务1,甲企业已预提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甲企业能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该笔已经预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则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以扣除。
针对业务2.甲企业预估的延期交付违约赔偿金支出460万元,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笔违约支出虽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因为其尚未真实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实际发生”要求,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列支扣除。
案例3.2021年3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开展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发现了这样一笔业务:
2020年11月末,员工小张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期间发生差旅费支出共计8万元。当月,因小张出差的地点突发疫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小张一直在该地区隔离。直到2021年1月,疫情解除后,小张才回到公司将上述费用支出涉及的相关发票交给财务人员申请报销。由于在报销时,2020年财务报表已结账,因此,财务人员就将该笔2020年度费用支出,作为2021年度费用支出处理。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该笔业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由于上述费用支出属于2020年度的支出项目,因此,甲公司不能将其列支为2021年度的费用支出。
那么,遇到类似业务我们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这就涉及到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因此,甲公司的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8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2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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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发票必须退回?
税局早已明确了!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大部分时间都是会计人难为会计人罢了。